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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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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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战 │ 450 │ 150 │600┃
┃ 特 等 ├────┼────┼────┼───┨
┃ │ 因 公 │ 420 │ 150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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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战 │ 374 │ 126 │500┃
┃ ├────┼────┼────┼───┨
┃一等 │ 因 公 │ 342 │ 118 │460┃
┃ ├────┼────┼────┼───┨
┃ │ 因 病 │ 332 │ 118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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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战 │ 288 │ 92 │380┃
┃ ├────┼────┼────┼───┨
┃二等甲级│ 因 公 │ 268 │ 92 │360┃
┃ ├────┼────┼────┼───┨
┃ │ 因 病 │ 250 │ 9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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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战 │ 231 │ 69 │300┃
┃ ├────┼────┼────┼───┨
┃二等乙级│ 因 公 │ 214 │ 66 │280┃
┃ ├────┼────┼────┼───┨
┃ │ 因 病 │ 210 │ 60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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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战 │ 174 │ 46 │220┃
┃三等甲级├────┼────┼────┼───┨
┃ │ 因 公 │ 160 │ 4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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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战 │ 132 │ 38 │170┃
┃三等乙级├────┼────┼────┼───┨
┃ │ 因 公 │ 122 │ 38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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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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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对象│ │ ┃
┃ 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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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 村 │ 60-65 │ 5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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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城 镇 │ 70-75 │ 6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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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城市 │ 75-80 │ 7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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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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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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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 20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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