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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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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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 │3240│ 300│3540
特等 ├────┼────┼────┼────
│ 因公 │3080│ 300│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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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 │2460│ 300│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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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因公 │2330│ 300│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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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 │2200│ 30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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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 │1430│ 12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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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甲级│ 因公 │1320│ 12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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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 │1230│ 12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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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 │960 │ 120│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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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乙级│ 因公 │880 │ 1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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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 │840 │ 12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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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 │628 │ 120│748
三等甲级├────┼────┼────┼────
│ 因公 │608 │ 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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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 │526 │ 120│646
三等乙级├────┼────┼────┼────
│ 因公 │526 │ 12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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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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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 │ │
\ 标 \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地\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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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68-73 │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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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 │ 78-83 │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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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城市 │ 83-88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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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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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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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23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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