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采购公司:
根据《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以下简称《采购规定》)所确定的原则,我们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采购公司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公司名单及经营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一)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等4家公司具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
(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等5家公司具有除日本政府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国别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
(三)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等28家公司具有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不含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
除上述公司外,其他以前具有采购资格的公司,自发文之日起不再承担新的贷款项目采购业务,但正在承办的贷款项目和已办理委托手续并已在财政部备案的贷款项目除外。
二、上述核定具有采购资格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在2个月内到中国国债协会办理申领资格证书等有关手续。
三、采购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贷款协议的要求开展采购业务,并及时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通报采购情况。
四、财政部将对采购公司资格进行年审。采购公司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通过中国国债协会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采购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公司注册资本金、财务经营状况、引进成套设备和技术到货额及承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情况等内容)。财政部对年审合格的公司确认其采购资格后,由中国国债协会办理延长资格有效期一年的手续。
五、今后有关单位在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资格时,应按照《采购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到中国国债协会办理申领资格证书等有关手续。
中国国债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2号月坛大厦南座五层
邮编:100045
电话:68081170 68081172
传真:68084066
联系人:齐晓玉 陈立宏
主题词:贷款 采购 公司 通知
抄送: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附件:采购公司名单
一、具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的公司:
1、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二、具有除日本政府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国别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的公司:
1、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
三、具有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不含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的公司:
1、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3、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6、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
7、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8、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
9、中国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10、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11、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12、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13、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14、上海国际合作进出口有限公司
15、宁波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
16、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17、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8、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19、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河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21、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22、天津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3、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24、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5、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6、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27、大连泰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8、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