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 )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1号 )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拨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用于补助今年7月至10月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所需的资金,其中: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资金 万元,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资金 万元。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安排,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15日前将资金按提高后的标准足额(包括补发7、8两个月增加的部分)发放到各类保障对象手中,并将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的分配和落实情况(包括分地区数、拨款文件、预算拨款单编号)在9月3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补助费 通知
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