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物价局(委员会)、煤炭厅(局),各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近年来,我国综合机械化采煤发展很快,目前已担负全国统配产量的四分之一。但是,由于煤价过低,煤矿连年严重亏损,使综采设备更新一直没有固定可靠的来源。目前在用的综采设备大部分均已超过服务年限,如不及时更新,必将严重影响煤炭产量的持续稳定增长。为了解决综采设备更新的资金来源,稳定全国统配煤炭产量,经国务院批准,从1990年起按统配煤矿的原煤销售价格每吨增加一元,增收的资金作为综采设备更新的专项基金,集中统一使用。具体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从1990年1月1日起,全国统配煤矿和煤炭系统的洗煤厂对外销售的煤炭(其中包括煤炭企业的自用煤,暂不包括市场用煤和煤炭系统内的入洗原煤),一律在现行价格之外,每吨原煤加收一元,经过洗选的块煤每吨加收一元五角,洗精煤每吨加收两元,其它洗、选煤(含中煤、煤泥)每吨加收一元,作为综采设备更新资金。
二、上述价外收取的综采设备更新资金属于统配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由煤炭企业在向用煤单位收取货款时,按销售数量和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同时收取,不列入企业销售收入,免交产品税,直接转入维简资金核算,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这部分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由各统配煤矿按隶属关系,分别上交给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用于综采设备更新。
四、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的使用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煤炭产量的稳定,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切实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能源部另行制定。
五、各用煤单位由于增收综采设备更新资金而增加的支出全部自负,不得因此提高其产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抄送:审计署,中电联,中国地方煤矿联合公司,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中企处,驻各地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