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91)鲁财商函字第4号请示收悉。关于1988年10月1日以前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形式为总挂总提)的出口供货企业,其收到的供货出口奖励金财务处理问题,我们意见,用于增发职工奖励部分应直接转入工资基金,用于发展生产部分仍应直接列入税后留利。 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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