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结合近两年来银行贷款利率变动情况,现将财政贴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贴息期限。对森工企业多种经营发放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连续贴息三年。超过三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一律不再贴息。
二、贴息比例。对1997年发放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由中央财政负担8%);对1998年以后(含1998年)发放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由中央财政负担6%)。其余利息由借款单位承担。
三、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表(见附件)和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由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经审查核实后,由财政部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凡未及时按要求报送财政贴息资金表和总结报告的,中央财政不予贴息或扣减当年部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四、贴息资金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采用计算机计算、审核与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严肃、认真,确保报表质量。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字[1996]57号 )同时作废。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林业 贷款 贴息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