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部:
你部办公厅(89)外经贸财制字第631号《关于外贸各商会、协会、学会会费处理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9)第43号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你部所属各商会、协会、学会团体应予重新申请登记。如经核准予以重新登记以后,其经费来源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商会、协会、学会的经费来源应由参加的企业单位交纳的会费收入中解决。
二、企业单位所交纳的商会、协会、学会会费一律从企业的专用基金中解决,不得在“商品流通费”科目中列支,也不得列“营业外支出”。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