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贸企业工效挂钩具体清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起,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一律实行新的工效挂钩办法。
二、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工效挂钩办法。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基期指标的上报工作。
三、为便于清算应提工资总额,请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在9月20日前上报1996年度《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抄送:各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附件:
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编制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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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金额│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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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实现利润 │ 1 │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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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实现利润 │ 2 │ │会商(贸)02表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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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工资总额 │ 3 │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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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已提取工资总额 │ 4 │ │企业已计入当期成本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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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实现利润毛增加额 │ 5 │ │第5行=2行-1行+4行-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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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实现利润净增加额 │ 6 │ │第6行=1行×5行÷(1行+3
│ │ │行×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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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应提新增效益工资 │ 7 │ │第7行=3行×6行÷1行×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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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工资浮动比例 │ 8 │ │第8行=9行+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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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核定浮动比例 │ 9 │ │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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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收汇增长浮动比例│10│ │第10行=13行×0.005≤
│ │ │0.05(“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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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1│ │上年出口净收汇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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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2│ │本年出口净收汇实绩(会商(贸)
│ │ │06表9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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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增长率(%) │13│ │第13行=(12行-11行)÷
│ │ │11行×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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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实现净利润 │14│ │第14行=2行-(15行-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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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应提工资总额 │15│ │第15行=3行+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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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核定保值增值指标(%) │16│ │国资、财政部门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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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完成保值增值指标(%) │17│ │国资、财政部门批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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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经理: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