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规定,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划入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为保证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不因机构职能调整而受到影响,特此通知,凡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均请与财政部联系。凡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文电,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主送或抄送财政部。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