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外贸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调整人民币汇率是国家调节企业盈亏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人民币汇率调整后,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盈亏,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销售收入和进口商品国外进价,在人民币汇率调整日之前发生的,应按调整前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在人民币汇率调整日之后(包括当日)发生的,应按调整后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凡应收外汇帐款三级明细帐实行复币记帐的企业,应逐笔计算结汇差价收支,即每结汇一次,计算一笔;凡应收外汇帐款三级明细帐只记原币不记人民币的企业,平时结汇应按当日人民币汇率登记应收外汇帐款,年末再将应收外汇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人民币汇率调整应收外汇帐款人民币余额,集中一笔计算结汇差价收支。
三、企业外汇存款不论人民币汇率如何调整,均应保持原帐面的原币和人民币金额,不得随人民币汇率变动一起调整;实际支付时再按支付日人民币汇率计算支付部分的结汇差价收支。
四、按上述计算的结汇差价收支,一律列入企业当年损益(用于专项工程支出的除外),不得截留、隐匿或转作预算外收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经贸部明传电报1990年11月23日下发的《关于人民币汇率下调后有关结汇差价处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抄送:经贸部、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业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中央外贸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