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由我部计算中心、条法司和国家信息中心联合开发的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自1988年建成后,经过一些地方财政部门的试点和部分用户的试用,证明其在法规管理方面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可靠性。为此,确定从今年起逐步向各地财政部门推广应用。
为了做好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财政厅(局)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的推广应用工作。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的推广应用,是推进财政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财政部门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尤其要看到的是,随着今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涉及财政复议、财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业务将迅速开展,财政系统内部、外部咨询工作量将会增加,都需要查考有关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文内容。因此,抓紧建立和推广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对于提高财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坚持依法行政,显得更为迫切。希望各厅(局)的领导亲自过问这项工作,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做好准备。
二、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应用财政法规数据库。这是做好财政法规数据库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保证。我们意见,凡是建立法制机构的厅(局),这项工作应由法制机构管起来。对于人员问题,今年1月和3月我部条法司、计算中心与国家税务局税改司已在哈尔滨、武汉举办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软件培训班,对各地厅(局)派去主管法规业务和计算机业务的同志进行了培训。请各地财政厅(局)在5月底之前,将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名单,送我部条法司,以便加强工作联系。
三、尽快建立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地方分库。财政法规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部分是适用于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前财政法规数据库输入的仅是全国性财政法规。为了使这个数据库更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请各厅(局)认真重视此项工作,并在全面清理法规的基础上,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输入数据库,建立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地方分库,现在就应尽快着手进行建库前的准备工作,并于1991年1季度前将地方分库的数据软盘一式两套分送我部条法司和计算中心。但地方库的数据软盘不得在地区之间相互进行交换。
四、关于配备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专用微机问题。目前我们提供给各厅(局)的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已储存了500多个法规、200多万字的数据,今后还要每年将新发布的财政法规追加入库。此外,今年计划建立的中央各类财政业务分库,也要并入这个数据库中。加上各厅(局)需要输入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这个数据库总数据将达千万字左右。这么大的数据量,不配备专用微机是难以胜任的。为此,请各厅(局)按我部(89)财办字7号通知的要求,在近期内为国家财政条法数据库配备286档次专用微机。为了统一管理,并便于以后联网,请各厅(局)统一采用286档次中的M290型微机。如果在当地买不到这种型号的微机,你们可以委托我部条法司办理。
以上通知,请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