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
你部〔1990〕物财企字80号文收悉。关于企业因拖欠货款所收、支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的罚款收入(包括收到的违约金、赔偿金收入)和罚款支出(包括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财务处理,原则上应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52号和(82)财预字第9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企业在结算货款中纯属由于对方延期付款而造成企业不能如期付给其他单位货款的,其罚款收入,可以抵补与之相关联的罚款支出,抵补后的剩余部分年终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足抵补的部分仍由留用利润开支。
经与国家税务局联系,国税函发〔1990〕271号文件,仅指集体企业而言,国营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发至: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工交企业主管厅、局(公司),省级工交企业财政驻厂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