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你省延吉卷烟厂来信询问计提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是否扣除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奖金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82)财企字第37号《〈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成本(流通费)”。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和财政部(79)财企字第657号《关于改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企业基金等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等应按扣除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工资总额计提。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应比照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计算。请转告该厂。
抄送: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