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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