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你省《关于水电站库区移民基金征收问题的请示》(办3319(98)号,湘政〔1998〕49号)。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范围及提高征收标准问题。考虑到你省在移民安置和移民生产、生活中长期以来积压的问题较多,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范围调整到1985年以前投产的部、省属水电站,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5分钱提高到每千瓦时2分钱,征收期限暂定为2年(执行到2000年底)。
二、关于从电价中筹集资金设立建设期移民投资基金问题。目前国家对1985年前建成的水电站已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对1986年后建成水电站设立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如果再设立新的基金项目,势必加重电力企业负担。为此,不同意你省设立建设期移民投资基金。
主题词:财政 湖南 基金 批复 函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