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部对你行在1990年继续试行财务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现将承包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包原则
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遵循治理整顿的方针,加强宏观调控职能,严格执行国家信贷计划、利率政策和财经制度,注重社会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
二、承包范围和基数
承包范围。利润承包限于你行所属各级分(支)行。县支行以下机构(含县支行)不予承包。承包基数必须在保证提取应付未付利息不低于80%,按规定提足贷款呆帐准备金和保值贴息额的前提下,核定包干上交中央财政24亿元。如当年完不成包干上交基数,应用你行利润留成资金补足。当年超过包干基数多实现的利润,实行财政与你行按比例分成办法。
承包期间除国务院决定调整税率、利润对收入影响较大时,可调整包干上交基数外,其它因素一律不予调整。
三、上交财政收入方式
包干上交基数和超额实现利润上交财政的分成收入,仍按现行规定以所得税、调节税方式上交;应交的专项能源交通基金仍单独上交;提取利润留成和补充信贷基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年终清算。
四、超基数利润分成比例
实现利润超过包干上交基数的部分,按“二·八”比例分成,即上交财政20%,留用80%。留用部分的80%作为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营业条件,2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五、考核指标
(一)要严格执行中央银行下达的国家信贷计划,控制信贷总量,优先保证收购农副产品资金,固定资产贷款不能突破计划指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对超收部分不予提取利润留成和超收分成。
(二)贷款回收率核定为93%。每低于五个百分点,扣减超收分成收入的10%。
(三)综合费用率核定为9.8%。每超过零点五个百分点,扣减超收分成的10%。
(四)资金损失率核定为万分之零点五每超过万分之零点零五,扣减超收分成收入1%。
(五)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随意加收费用,虚增利润等,要按金融和财政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六、在试行承包期间,你行的奖金发放标准,仍按年人均四个半月的工资标准执行,但须拉开档次,真正做到奖勤罚懒,不能平均分配,以激发广大职工积极性。奖金税按国家规定缴纳。
七、试行承包后,你行要认真抓好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完善各项考核办法,加强财务分析。
八、你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支行核定的承包方案,请抄送我部和我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一份。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