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干部、人事部门: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资改革的进行,知识分子的工资收入普遍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部分离退休老专家的离退休待遇相对偏低,个别老专家的生活还有一定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及时、稳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
二、补贴标准
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月固定收入额,是指离退休专家月基本离退休费或统筹支付的月离退休费和省(部)级以上机构规定(或比照省部级机构规定)的各种月固定补贴。
这次增加的补贴为固定性补贴,今后正常调整离退休费时,对这部分补贴不予冲销。
三、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审批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隶属中央各部委的,报主管部委人事(干部)部门审批,隶属地方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企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审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按月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或主管部委人事(干部)部门审批,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附表一)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调查上报的人数严格控制。
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是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要把本地区、本部门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按附表二汇总,报中央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告中央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
本通知自1999年1月起执行。
附件一:
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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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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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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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 │离退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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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工资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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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工资改革前专业技术工资(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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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月固定收入(元)│ │按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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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单│ ┃
┃ 家位│ ┃
┃ 所意│ (盖章) ┃
┃ 在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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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部│ ┃
┃ 级门│ ┃
┃ 主意│ (盖章) ┃
┃ 管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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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 ┃
┃ 部 │ ┃
┃ 级门│ ┃
┃ 人 │ ┃
┃ 事意│ ┃
┃ 劳 │ (盖章) ┃
┃ 动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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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原6级以上专家是指:1985年工改前专业技术级别为6级以上的教
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工程师,以及相当这类技术职称的农林、卫生及
其他科学技术干部。
2.补贴金额尾数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发。每月补贴数额最低不
少于10元。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发放补贴的部门备存,一份存入离退休专家本人档
案。
附件二:
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
省(区、市)、部(委):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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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现月固定收入 │ │ │ │ ┃
┃ │专家所│1985年│1985年│离休│ │补贴额│所在│单位│ ┃
┃姓名│ │工改前专业│ │ 或 │ (元) │ │ │ │备注┃
┃ │在单位│技术级别 │工改前工资│退休├───┬───┤(元)│政区│性质│ ┃
┃ │ │ │ │ │ A │ 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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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省(区、市)、部(委)人事劳动部门填写。单位性质填机关、事业
、企业。所在政区填负责发放该专家离退休费的单位所在省(区、市)、地(市)
。
2.现月固定收入以1998年10月为准。
A:月基本离退休费或统筹支付的月离退休费。B:省(部)级以上机构规定
(或比照省部级机构规定)的各种月固定补贴。
填表人: 省(区、市)、部(委)人事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