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各部门将从1999年1月份起,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各有关金融机构必须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协助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核实被查单位的帐户和资金情况,包括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其他存款帐户、大额存单等。
2、专项检查过程中,对有问题的帐户和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向检查组提供有关开户资料,资金往来等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检查工作需要,认真做好对被查单位有关冻结帐户、撤户和资金划转工作。
3、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管理,坚决杜绝各部门各单位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主题词:检查 预算外 资金 金融 机构 通知
抄送:各商业银行
附件: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1、外交部
2、国家计委
3、国家经贸委
4、教育部
5、科技部
6、国防科工委
7、国家民委
8、公安部
9、民政部
10、中国社会福利彩票管理中心
11、司法部
12、财政部
13、人事部
14、劳动保障部
15、国土资源部
16、建设部
17、铁道部
18、交通部
19、信息产业部
20、水利部
21、农业部
22、外经贸部
23、文化部
24、卫生部
25、国家计生委
26、人民银行
27、审计署
28、海关总署
29、税务总局
30、环保总局
31、民航总局
32、广电总局
33、体育总局
34、统计局
35、工商局
36、新闻出版署(版权局)
37、林业局
38、质量技监局
39、药品监管局
40、知识产权局
41、纺织局
42、国家档案局
43、轻工局
44、外文局
45、国家旅游局
46、建材局
47、有色局
48、海洋局
49、外国专家局
50、侨办
51、港澳办
52、中科院
53、地震局
54、气象局
55、证监会
56、粮食储备局
57、内贸局
58、煤炭局
59、机械局
60、冶金局
61、石化局
62、中医药局
63、外汇局
64、出入境检验局
65、档案局
66、核工业总公司
67、航空工业总公司
68、航天工业总公司
69、兵器工业总公司
70、船舶工业总公司
71、国家电力公司
72、最高人民法院
73、全国残联
74、贸促会
75、国家物质储备局
76、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77、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78、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