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部、水利(水电)厅(局)、财政厅(局):
收报单位负担汛期报汛费问题,自从执行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7)水电财字第94号文《关于改变水文报汛费用负担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解决了水文报汛、跨省报汛、服务和受益不挂钩的矛盾,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重复支出和浪费,提高了经济效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报汛站同一份水情电报同时发往各有关防汛指挥部门及水文站,而邮局却不便对收报单位逐个开列收据,给报汛费的结算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经两部协商决定,对报汛费结算方式,根据1987年两部《通知》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文部门,汛期向国家防汛办公室、水利部直属各流域防汛机构提供水情的,其报汛费根据所委托报汛站类的项目按下表补助标准结算,汛后由水利部下拨各水文总站,包干使用。如有结余,仍用于水文报汛有关业务开支。
报汛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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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类│ 项 目 │报汛费补助标准(元/月)
│ ├──┬──┬──┬────
│ │25│45│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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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 量站 │雨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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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量 │√ │ │ │
水 位站 │水位(含风暴潮) │ │ √│ │
│水位+雨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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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量 │√ │ │ │
水 文站 │水位+雨量 │ │ │ √│
│雨量+水位+ │ │ │ │ √
(含水库站)│流量(含:沙量、冰 │ │ │ │
│情、闸门启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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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汛费用结算办法改变,实行包干使用后,报汛站不得因之减少报汛段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部门之间委托报汛的,其补助费的标准也可参照第一条规定的标准结算。
当减少或增加报汛站类,其补助费也相应地减少或增加。
各流域机构,今后对委托报汛单位要增加报汛站类或拍报段次,须报水利部审批。
四、凡专为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布设的报汛站,其报汛费用,由委托与被委托报汛单位双方协商解决。
五、出现特殊水情时,报汛站应从全局出发,主动向有关防汛部门加报。
六、本通知从1990年10月起开始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总站,驻部监察局、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