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保发(1990)40号文要求试行基数留成和增长分成办法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继续实行按30%固定赔付率计提利润留成的办法。原人寿险从业人员在精算费用结余中列支的部分奖金、福利,改在留成中列支,留成比例相应由7%提高到7.2%,其中:业务发展基金为62%,福利基金为20%,奖励基金为18%。
二、同意试行增长利润分成办法。以1987年到1989年三年平均利润190650万元为基数,按环比计算,当年实际增长利润计提增长分成20%,专项用于营业网点用房和职工宿舍,不能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从1990年到1992年试行三年。在此期间不再另行解决网点建设资金。
三、所得税税率55%不变,调节税税率1990年按7%,1991年后恢复15%。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