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你局民航局函(1992)220号《关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后经费划转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7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航局、公安部关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精神,原由公安部管理的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移交给民航局管理,其移交后的有关费用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从1992年1月1日起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发生的日常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在民航企业的“机场管理费”科目中列支。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