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做好1990年度国家储备棉花和供销社周转库存棉花的升值工作,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棉花、河北、山西、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省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以及二级站调价后的入库价与调价前的入库价差额计算升值金额;安徽、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省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按69元计算升值金额,其他等级棉花的升值额按等级差价率计算。
各级供销社棉麻企业周转库存的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以及调价后的进价与调价前的进价差额计算升值金额。
在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棉花和棉麻企业周转库存的棉花中,锯齿棉不分等级,每50公斤另加2元6角(调价后的锯齿棉补贴与调价前的锯齿棉补贴差额)计算升值金额。
国家储备棉花所发生的升值金额,作增加“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处理,不得挪作它用。供销社棉麻企业要按财政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89)财商字第481号文中的表格式样,填报《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升值统计表》,并要同时增报锯齿棉升值情况,于1991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商业部。供销社棉麻企业周转库存棉花所发生的升值金额,按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部用于解决供销社历史挂帐,不得挪作它用。
抄送:国家计委,审计署,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棉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