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
从1991年5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粮油统销价格。经两部研究决定,粮食企业由此增加的收入要全部作销售收入处理,计入企业盈亏,财政部门取消对粮食企业的粮油提价补贴。粮食新统销价高于统购价的差额按实际销售的单价、品种、数量计算,增加的收入冲减平价亏损,财政部门相应调减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财政部、商业部(91)财商字第252号《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和成本核算等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对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增加的收入实行专项核算,新统销价与统购价的差额按实际销售数量专项上交,用于收购粮食加价款开支”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