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五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本通知内部掌握,不登报。 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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