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级次
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调节基金,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调节基金,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上解地区中央不参与分成)。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十二类“其他收入类”后增设十三类“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类”一个“类”级科目,“类”下设两个“款”级科目,即243款之一“中央单位预算调节基金”和243款之二“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在“中央单位预算调节基金”“款”下设置“中央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部队系统上缴的调节基金”和“中央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等四个“项”级科目;在“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款”下设置“地方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财政部门上缴的调节基金”、“城镇集体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缴的调节基金”和“地方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等六个“项”级科目。调节基金的罚款和滞纳金收入适用有关的“款”、“项”科目。原来科目中的第十三、十四两个“类”的序号分别顺延为第十四、十五类。
三、缴库办法
关于缴库方式。中央单位缴纳的调节基金,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的原则即比照能源交通基金缴库方式办理;地方单位缴纳的调节基金,比照财政部发(87)财预字173号通知的要求办理,即地方单位缴款时,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地、县国库不办理分成,全部上划省分库,省分库统一汇总后,按规定的比例一次办理中央与地方的五五分成,分别列作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关于缴款凭证。调节基金在“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印制前,暂使用加盖戳记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缴库。
(注:本规定中部分项级科目名称已根据有关规定作了修改。)
抄送: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