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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文号: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四日日期:1984-01-14
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下发后,有些地区、部门反映,由于基建投资安排和建设项目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建筑税有关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统一口径,便于执行,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体企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 对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包括各主管部门及县属镇政府)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不论设在城镇或农村的,均应征收建筑税。 对乡政府及其所属的集体企业,暂不征收建筑税。 二、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征免税问题 对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中的国家投资,不征建筑税。国家投资是指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拨款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中央财政中的其他专项建设拨款。 对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内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应由使用投资的单位,按照自筹基本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组成的全部投资额,计算征收建筑税。 三、关于节约能源建设项目投资征免税问题 节约能源项目,是指本身能直接节约煤、电、油等燃料动力的项目。节约能源项目的投资包括:为了压缩燃料油的消耗而进行的燃油锅炉改烧煤工程投资;为了节约用煤而进行的低效锅炉改造、余热利用等工程投资;为了压缩用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工程投资,等等。凡属于节约能源项目的建设投资,可免征建筑税。对为生产节能产品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则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四、关于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征免税问题 交通方面的投资是指:用于铁路(包括站房)、铁路专用线、公路、公路专用线、铁路和公路桥梁、涵洞、运输管道、水运、河道、港口、码头、机场、邮电通讯设施等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凡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可免征建筑税。对用于办公室、住宅、礼堂、俱乐部、招待所、食堂等非生产性建设的投资和对生产汽车、机车、飞机、船舶等各种交通工具的企业,其自筹基本建设的投资,则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五、关于学校教学设施投资征免税问题 对各类大、中、小学校和各部门、各单位附属的子弟学校、干校、夜大、幼儿园、托儿所等教学设施[如教学楼(室)、教研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的投资,可免征建筑税。对教职员工的住宅、礼堂、校办工厂、招待所、旅社等自筹基本建设的投资,则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六、关于医院医护设施投资征免税问题 对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各部门、各单位附属的医院、医务所(室)、卫生所、防疫站、门诊部、住院部等,以及对卫生部门办的医疗性质的疗养院(所)的医护设施投资,可免征建筑税。对职工住宅、礼堂和医院附设的工厂、招待所等自筹基本建设的投资,则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七、关于联合投资建设征免税问题 国营企事业单位与农村社队企业、城镇街道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分别按照投资比例计算征税和免税。 八、关于矿山维简费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用矿山维简费安排的矿山开拓延伸部分的投资,免征建筑税。对用矿山维简费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的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则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九、关于民政企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应当征收建筑税。对盲垄哑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的建设投资,可免征建筑税。对收养孤老烈属、残废军人、患慢性病、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事业单位和收养社会孤老、孤儿等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投资,也可以免征建筑税。 十、关于个人捐赠款免税问题 对国内个人捐赠款,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的,可免征建筑税。 十一、关于在建工程征税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应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算征收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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