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不发西藏),山东、辽宁省财政厅中央外贸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管理,配合《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表彰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驻厂员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定建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称中企机构)日常工作的全面考核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重点是各地中企机构在报告期内完成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果。考核的主要范围包括:
1.开展重点企业经常性监督检查情况;
2.就地开展日常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3.完成部、司统一布置的检查、调查研究情况;
4.帮助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开展“双增双节”情况;
5.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情况;
6.向部反映工作动态情况;
7.遵守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情况。
二、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财政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中企处的考核;省中企处负责对地市中企组的考核。
三、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各省中企处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向部报送中企工作总结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日常工作考核情况表》(详见附件一),各地市中企组上报工作总结和考核情况表的时间,由各省中企处确定。
四、各省中企处的考核情况表由部审查汇总后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评比表彰先进集体的依据之一。
本办法自1990年度起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日常工作情况考核表(略)
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日常工作情况考核表(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