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3日我部下达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过去,曾对上述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作过减免产品税的规定,这次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调整以后的税收规定,统一减免税政策,现重新通知如下:
一、减税、免税
1.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银)矿砂)、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2.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用外购已税铜精矿砂冶炼的粗铜,暂免征增值税。
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暂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60%增值税。
4.海绵钛暂免征收增值税。
5.废渣砖在1992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6.下列产品在1989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
(2)粘土空心砖、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灰、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
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所规定的减免税的综合利用产品,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仍应按照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
三、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
━━━━┳━━━━┳━━━━━━━━━━━━━━┳━━━━━━━━━━━━━━┳━━━━━━━━━┳━━
序 ┃ ┃ ┃ 停止执行的减免 ┃ ┃说
┃颁发机关┃ 文 号 ┃ 税规定的条款及 ┃ 废 止 日 期 ┃
号 ┃ ┃ ┃ 主 要 内 容 ┃ ┃明
━━━━╋━━━━╋━━━━━━━━━━━━━━╋━━━━━━━━━━━━━━╋━━━━━━━━━╋━━
1 ┃国 务 院┃国发〔1984〕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1988年1月1日┃
┃ ┃ ┃(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所列┃ ┃
┃ ┃ ┃的黄金矿砂、黄金。 ┃ ┃
┃ ┃ ┃ ┃ ┃
2 ┃财 政 部┃〔84〕财税字第2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1988年1月1日┃
┃ ┃ ┃(草案)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海绵钛。┃ ┃
┃ ┃ ┃第八项所列的白银。 ┃ ┃
┃ ┃ ┃ ┃ ┃
3 ┃财 政 部┃〔84〕财税一字第210号 ┃《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年1月1日┃
┃税务总局┃ ┃》第十一条所列的关于对建筑 ┃ ┃
┃ ┃ ┃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附设 ┃ ┃
┃ ┃ ┃工厂生产的产品征税问题 ┃ ┃
┃ ┃ ┃ ┃ ┃
4 ┃财 政 部┃〔84〕财税字第327号 ┃《关于对粗铜给以减、免税照顾┃1988年1月1日┃
┃ ┃ ┃的通知》 ┃ ┃
┃ ┃ ┃ ┃ ┃
5 ┃财 政 部┃〔85〕财税字第026号 ┃《关于对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1988年1月1日┃
┃ ┃ ┃及其直属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 ┃ ┃
┃ ┃ ┃知》 ┃ ┃
┃ ┃ ┃ ┃ ┃
6 ┃财 政 部┃〔85〕财税字第184号 ┃《关于调整水泥产品产品税税率┃1988年1月1日┃
┃ ┃ ┃问题的通知》 ┃ ┃
┃ ┃ ┃ ┃ ┃
7 ┃财 政 部┃〔85〕财税产字第259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1988年1月1日┃
┃税务总局┃ ┃发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发展纲┃ ┃
┃ ┃ ┃要>的通知》的通知 ┃ ┃
┃ ┃ ┃第二条所列的对新型建材公司生┃ ┃
┃ ┃ ┃产的新型建材产品给予一至二年┃ ┃
┃ ┃ ┃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的规定。第四┃ ┃
┃ ┃ ┃条所列的石膏、滑石、石棉、石┃ ┃
┃ ┃ ┃墨、瓷土。 ┃ ┃
┃ ┃ ┃ ┃ ┃
8 ┃财 政 部┃〔85〕财税字第297号 ┃《关于增产黄金、白银减免税问┃1988年1月1日┃
┃ ┃ ┃题的通知》第三条所列的工业企┃ ┃
┃ ┃ ┃业生产销售的白银 ┃ ┃
┃ ┃ ┃ ┃ ┃
9 ┃财 政 部┃〔87〕财税产字第026号 ┃《关于对伴生金(银)矿免征产┃1988年1月1日┃
┃税务总局┃ ┃品税问题的通知》 ┃ ┃
┃ ┃ ┃ ┃ ┃
10┃财 政 部┃〔88〕财税增字第002号 ┃《关于对钛材1988年继续免┃1988年1月1日┃
┃税务总局┃ ┃征产品税的通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