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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