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文物安全,防止珍贵文物被盗,必须尽快从队伍、制度、风气、方法等方面对博物馆、文管所、文物商店等进行整顿。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这项工作要进行具体的领导,一定要抓紧抓好,绝不能等闲视之。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博物馆、文管所、文物商店要经常不断地开展思想教育,加强确保文物安全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搞正风气,培养和造就一支热爱专业和忠于职守的文物博物馆干部队伍。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队伍的审查工作,挑选认真负责和具有专业知识的干部担任陈列、保管和群工等工作,从队伍建设方面保证文物的安全。
二、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制度。库房、展厅等各个岗位和每个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制度,并经常进行检查。凡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和调拨,都应有案可查。管理文物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应兼管实物。博物馆和文管所馆藏文物的处理(包括调拨和价拨),均应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一级文物应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三、各文博事业企业单位应视实际情况建立保卫机构,比较大的单位应建立保卫科(组),一般都应设专职保卫干部。保卫科、专职保卫干部必须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认真把这项工作抓好。单位负责人要有专人分工领导这一工作。
四、下决心解决文物库房的设置。凡没有文物库房或库房破旧不堪的单位,要争取在一两年内把文物库房建立起来。凡归文物部门管理而不宜开放使用的古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能做为文物库房的,可予以修缮使用,并注意保护管理。各单位要在陈列室和库房中添置安全防护设备,装设必要的报警和消防设施。凡有条件设置报警器和消防设备而不设置的,如发生失窃或火灾,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追查其责任。
五、珍贵文物必须得到妥善保护,凡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单位,应将这些文物送交安全防护条件较好的省博物馆收藏保管。今后凡因不执行这项规定造成珍贵文物失窃和破坏的单位,负责人要受到严肃处理。不能确保珍贵文物安全的陈列室,禁止陈列一级品文物和金银器、玉器等珍贵文物,只能陈列这些文物的复制品。
六、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化公为私、监守自盗、违反国家文物政策法令的人员,各级党委和文物部门要追查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对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屡教不改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对于敢于同不良风气、不法行为作斗争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奖励,决不允许打击报复。
七、凡发生被盗事件的单位,应即逐级上报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破,同时要总结经验教训,迅速改善保管条件,真正做好“亡羊补牢”工作。对已经被盗而又隐匿真情不报的和因管理不严而造成文物被盗的失职人员要按照情节轻重,分别适当处理,以警效尤。
八、为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从经费上给予一定保证。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如门票收入、小卖部收入和其它收入)当前应主要用于改善防护条件方面。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从当地文物事业经费中拨出相应数额用于改善陈列室和库房的安全条件,争取在一、两年内使各地在文物安全防护设施方面有显著的改进。
(摘自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1981年4月20日(81)财事字第111号《关于加强安全措施防止文物失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