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89年12月16日起,我国人民币汇率下调21.2%,为使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外籍教师,下同)的实际收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差额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目前在华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按他们各自的工资额和按规定可兑换的外汇比例,以汇率调整前换取的美元为基数,每换一美元给予一元人民币的补差,以保证他们每月仍能换取相同数额的美元。规定不能换取外汇的人民币部分数额不变。
二、对1990年新聘来华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仍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并参照在华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评定其工资,同时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的方式给予补差。
三、通过两国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民间团体等双边协议和其他专门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凡原协议或合同中不涉及以人民币工资兑换外汇的,仍按原协议和合同执行。如涉及到换汇问题的,由原签订协议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和对等的原则,与对方协商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四、对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1989年12月份下半月发放工资的单位,按汇率调整前专家可换外汇的数额,补足需多支付的人民币;12月份上半月发放工资的单位,由于聘请单位的责任造成专家未能及时兑换外汇的,亏损部分由聘请单位补偿。
(二)聘请单位多次向主管部门申请外汇额度,主管部门未及时将外汇额度下拨,造成专家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支付亏损部分。
(三)聘请单位未按规定给外国专家当月兑换外汇造成专家损失的,由聘请单位补偿人民币亏损部分,保证外国专家能换取原外汇数额。
(四)聘请单位执行按月兑换外汇,专家本人没有按月兑换的,汇率调整后一律按新的汇价兑换外汇,聘请单位不予补偿。
五、关于经费问题
(一)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部门所属单位自1990年1月份起,给予外国文教专家补差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解决;地方所属单位给予外国文教专家补差的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解决。给予外籍工作人员补差的经费,由各聘请单位和部门自筹解决。
(二)1989年12月31日以前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因换汇需给予人民币补差的,由各聘请部门和单位自行解决经费问题。
请各部门、各地方根据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外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司、外事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