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0]35号文《关于对粮食企业供应国家计划内出口粮食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粮食年度粮食企业在商业部下达的出口粮食计划数量内,用议转平粮食供应的部分,中央财政在国家现行规定的议转平包干补贴价格基础上,每50公斤籼米、粳米、玉米,分别给予补贴11.5元、15元和5元。凡用合同定购粮食供应出口的不予补贴,用于品种调剂出口的粮食也不予补贴。
二、各地粮食部门拨交给经贸部门,用于出口的粮食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财政厅(局),收到中央财政拨给的出口粮补贴款后,通过“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反映,并及时拨给粮食部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审计署、经贸部、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