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你行利润留成比例和网点建设、电子设备费用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行近年来人员、机构的变化情况,核定你行利润留成比例为12.6%。其中:奖励基金不超过17%,福利基金不超过18%,发展基金不低于65%。从1989年起执行,一定三年不变。使用范围仍按(1986)财商字第306号文规定办理。
二、为了进一步支持你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电子设备建设,同意在我部原批准1988至1990年三年内从信贷基金中垫付1亿元的基础上,1990年再增加1700万元。1991年至1993年三年电子设备费同意在信贷基金中垫付2亿元,用六年折旧归还。
三、同意1990年从信贷基金中列支5000万元用于机构网点建设。
以上各项请你行严格控制,合理分配使用,并将下达各分行的计划数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驻厂员管理处。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