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辽宁省财政厅、交通厅:
你关(1990)大关财19号《关于海关车辆养路费缴纳标准问题的情况报告》悉。文中反映辽宁省交通厅把海关作为有经费收入的事业单位全额征收养路费一事,经我们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0)42号《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是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业务;统一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基建、物资、外汇。
为了促进海关发展,有利于统一管理,1985年财政部以(85)财文字第40号《关于改革海关行政经费供应办法的复函》同意海关行政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办法改为由关税收入中提成解决。海关行政经费供应渠道改变后,其开支范围和标准仍按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规定执行,这仅是经费供应办法的改变,并没有改变海关是行政机关的性质,海关经费仍属于行政经费范畴,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因此,对于海关自用的各种车辆应与党政机关同等对待,按照缴纳养路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