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子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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