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对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按下列办法列支:由国家拨款(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进行建设的,从国家拨款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从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
国营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计入生产成本。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抄送:有关地区财政厅(局)中央企业驻厂员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