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现将国营建设单位1991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1991年年度基本建投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以及年度决算有关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1991年中央级和地方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和编报要求编报。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仍按中央级建设单位和地方级建设单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负责。
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应按本通知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和编报要求,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报表。
(二)1991年中央级基本建设基金拨款限额结余、中央基建专项拨款限额结余、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和建设银行总行对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建基金贷款指标结余、煤代油专项贷款指标结余,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和基建储备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全部注销。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其他委托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应纳入下年度投资规模。
地方级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和各项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三)为了便于中央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基本建设基金委托借款等基建投资资金的核对工作和检查考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凡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投资的中央级建设项目,其1991年年度决算会计报表,行业主管部门均应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审查汇总。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审查汇总后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然后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报本部门所属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汇总有关经营性建设项目年度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保持建设项目会计数字的连续性,即应包括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全部投资数额,不得按年度或按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投资数额,切块审查汇总,以保持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完整性。
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投资的项目,其年度财务决算,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批复。
(四)各部门、各地区、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在编报1991年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结合国务院有关“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搞好清理工作。
(五)各单位在年度中的各项财务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在编报1991年年度决算时,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本年发生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内容作详细说明,经办建设银行对此应认真审查。
(七)截止1991年底竣工的使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部门基建基金贷款投资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利率仍比照“拨改贷”规定的利率档次结息。
(八)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作以下补充:
1.根据建设银行建总发字(91)第82号文附发的“《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有关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转存款所得的利息收入,作为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收入,全部留归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的规定”,为完整反映建设单位基建收入情况,建设单位所得的贷转存利息收入,均应通过“应交基建收入”科目核算。即建设单位取得此项利息收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应缴基建收入--贷转存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借(减)记“应缴基建收入--贷转存利息收入”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
在待摊投资明细表“18.借款利息”项目后,增设“19.减: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取得的按规定应冲减建设成本的贷转存利息收入。
建设单位在填列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26栏)时,应扣除“待摊投资”科目本年贷(减)方发生额中的“贷转存利息收入”数。
建设单位取得的基建收入留成部分,按规定应分别转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建设单位应在“专用基金”科目中增设“后备基金”明细科目,并在专用基金表“职工奖励基金”(6栏)后,增设“后备基金”(7栏)。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财务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作应核销投资处理。建设单位应在“应核销投资”科目中增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明细科目。按规定计算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增)记“应核销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科目,贷(增)记“应缴税金--应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科目;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借(减)记“应缴税金--应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应核销投资项目”所属“土地复垦及补偿费”(9行)后,增设“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列10行)。
3.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清欠专项借款,应在“其他借款”科目中设置“清欠专项借款”明细科目,贷转存取得的清欠资金,按有关规定,在“银行存款”科目中设置“清欠专用存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资金平衡表资金占用方“银行存款”项目下,增设“其中:清欠专用存款”项目(列35行),在资金来源方“其他借款”所属“其中:生产自立借款”项目下增设“清欠专项借款”项目(列92行)。在基建借款情况表“四、生产自立借款”项目下增设“五、清欠专项借款”项目(列18行)。
建设单位用本年计划内基建投资(拨贷款)支付的应付工程款和应付器材款等,属于正常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九)为便于汇总决算,中央各部门在报送决算报表的同时,必须使用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的计算机决算软件报送决算数据软盘。由于使用计算机汇总年度决算报表,报表的金额单位由过去的“千元”改为“元”,元以下填至“分”。
(十)各部门编制的建设单位1991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1992年3月底以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两份。
(十一)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1991年年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报表连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书(即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1992年3月15日以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两份,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各一份。建设银行总行对其审查批复。
(十二)为保证国营建设单位1991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报表的编报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建设单位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领导,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精神,认真做好1991年国营建设单位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的布置、审查和汇总编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应加强业务联系,负责地协调解决好中央级经营性建设项目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映。
附件:一、1991年国营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略)
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1991年年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报表
格式(略)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审计署、总后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