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省《关于对我省扶贫资金审计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
财函字[1999]21号 )收悉,经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审计署协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属于款级科目还是属于项级科目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办发[1997]24号 )中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是指1999年的政府预算科目“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类“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款中的“发展资金”项级科目(1997年、1998年预算科目也是作同样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下发的《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字[1999]83号 )中的“发展资金”也是指“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款中的“发展资金”项级科目,不包括新增财政扶贫资金。
二、关于“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范围问题: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不完全等同于扶贫资金,它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门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不仅仅是用于贫困地区,而且还可以用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扶贫 资金 政策 函
抄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政厅(局)、审计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