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地方经贸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通知
文号:[92]财商字第176号日期:1992-0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2)财商字第34号《关于下达地方经贸行政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的函》下发后,个别省来函,要求适当增加经费拨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1990)70号文件规定,外贸体制改革后,地方各级经贸行政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已统一纳入地方行政事业编制序列。因此,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以一九八八年下放时的人员和经费标准为基数,由地方包干使用;此后行政单位人员的增减变化,以及国家调整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等标准而增加的经费支出,一律由地方自行解决,中央财政不调整经费包干基数。
抄送:经贸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