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和艰苦地区补贴的通知
文号:[90]外经贸财制字第26号日期:1990-0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援外成套项目各承建部,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鉴于1989年12月16日起人民币汇率下调,为保证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不受影响,现将援外出国人员(包括军援专家、医疗队队员及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的其他有关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作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国外津贴费标准
一级为每人每月541元人民币的当地货币
二级为每人每月463元人民币的当地货币
三级为每人每月405元人民币的当地货币
四级为每人每月367元人民币的当地货币
五级为每人每月348元人民币的当地货币
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
特殊艰苦地区和战争补贴由120元调整为152元人民币,一般艰苦地区补贴由55元调整为70元人民币。
以上调整的标准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时,按发放之日外交部通知的内部比价折算。
实行承包制经援项目的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可在上述标准规定范围内,由各公司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各公司的经营情况自行确定。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经贸部、财政部(85)外经贸财制字第477号文件执行。
抄送:外交部,卫生部,总参,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成套公司,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经研所,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