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粮财联[1996]97号日期:1996-0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商务厅、商业厅、管理储备局)、财政厅(局):
接收进口粮食所负担的口岸中转费标准经过几次变动,现行标准为47元/吨。多年来,费用开支水平不断提高,致使港口转运站发生亏损。为解决这一问题,并与现行省间专储粮调拨经营费用标准相衔接,决定将接收进口粮食的口岸中转费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为72元/吨。
请各级粮食部门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各口岸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另收费、乱收费。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大连、秦皇岛、新港、青岛、连云港、上海、南通、张家港、宁波、厦门、黄埔、湛江、防城粮食转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