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财政厅(局):
《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已由财政部以(90)财商字第504号文件发布实施。现将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大修理基金”科目,改为“修理基金”科目,核算国营商业企业按规定从“费用”中提取用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大、中、小修理的专用基金。
企业按规定提取修理基金时,增记“修理基金”科目,增记“费用--修理费”科目;同时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修理费时,减记“修理基金”科目,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根据上述要求,“费用--修理费”科目只核算修理费的提取数,不再列支实际发生数。
实行承包的国营商业企业,应将“预提费用--修理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二、对“费用”子目核算内容作如下修改。
1.“利息”子目除核算原有的内容外,还包括经财政部门批准支付给职工的集资(指内部债券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以及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专用借款利息。
2.“低值易耗品摊销”子目,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可一次列入商品流通费。
3.商业企业增加“业务费”、“涉外费”、“售后服务费”子目,其中“业务费”子目核算业务费项目中除广告样品费以外的业务费支出。原“广告样品费”子目不变。
4.饮食服务企业增加“业务费”、“涉外费”子目,取消“燃料费”子目。“业务费”子目核算业务费项目中除广告样品费以外的业务费支出。原“广告样品费”子目不变。
5.储运企业增加“业务费”、“涉外费”子目。
6.将各类企业“费用”科目中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合并为“费用性税金”子目。
企业的“印花税”也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三、有关会计报表的调整。
(一)各类企业“利润表”中“费用明细项目”的排列顺序:
1.商业企业利润表
(1)运杂费(2)保管费(3)挑选整理费(4)包装费(5)商品损耗(6)手续费(7)广告样品费(8)利息(9)保险费(10)工资(11)职工福利费(12)工会经费(13)租赁费(14)修理费(15)折旧费(16)低值易耗品摊销(17)职工教育经费(18)劳动保护费(19)差旅费(20)涉外费(21)业务费(22)费用性税金(23)职工待业保险金(24)售后服务费(25)冬季取暖补贴(26)其他费用
2.饮食服务企业利润表
(1)水电费(2)保管费(3)清洁卫生费(4)物料消耗(5)运杂费(6)手续费(7)广告样品费(8)保险费(9)工资(10)职工福利费(11)工会经费(12)租赁费(13)修理费(14)折旧费(15)低值易耗品摊销(16)职工教育经费(17)劳动保护费(18)差旅费(19)涉外费(20)业务费(21)费用性税金(22)职工待业保险金(23)冬季取暖补贴(24)其他费用
3.储运企业利润表
(1)燃料及动力费(2)饲料费(3)轮胎消耗(4)养路及过路费(5)保管费(6)保险费(7)工资(8)职工福利费(9)工会经费(10)租赁费(11)修理费(12)折旧费(13)储运工具摊销(14)其他低值易耗品摊销(15)职工教育经费(16)劳动保护费(17)差旅费(18)涉外费(19)业务费(20)费用性税金(21)职工待业保险金(22)冬季取暖补贴(23)其他费用
(二)将“资金表”中“大修理基金”项目改为“修理基金”,反映“修理基金”的余额。
(三)在“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增加“印花税”项目,列在“七、车船使用税”项目之后(其后项目序号顺延)。
(四)鉴于1991年度会计报表表格各地已经印制,为了避免造成浪费,新调整的费用项目在1991年度“利润表”中暂按如下办法填列,1992年度会计报表表格印制时改按规定顺序排列。
1.商业企业
“业务费”、“涉外费”、“售后服务费”填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费用性税金”项目中的内容仍分别填列。
2.饮食服务企业
“业务费”、“涉外费”填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费用性税金”项目中的内容仍分别填列。
3.储运企业
“业务费”、“涉外费”项目填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费用性税金”项目中的内容仍分别填列。
抄送:驻商业部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