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4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从1993年起对获国家级奖励项目的奖金数额调整如下: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奖金: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元;四等奖0.6万元。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4.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司(局),中科院计划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科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