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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规站> 财政法规>标题: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文号:
[1996]财税字43号
日期:
1996-05-08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记录:
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1996-05-07
下一条记录:
财政部印发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 2016-07-06
财政法规
财政部印发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
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
关于印发《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
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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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信息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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