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外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外财函[1991]76号日期:1991-09-29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鉴于国内外物价上涨,根据“财政部、外交部联合赴驻外使领馆考察情况报告”的意见,现决定对馆员国外职务工资在现行标准(除伙食费)的基础上调增15%。调整后的国外职务工资(伙食费除外)标准(人民币)如下:
一级:1313元
二级:1262元
三级:1208元
四级:1156元
五级:1084元
六级:999元
七级:932元
八级:864元
九级:814元
十级:748元
十一级:696元
编外人员的国外生活补贴费标准(人民币)调为130元。
凡经财政部同意执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国外职务工资制的各类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其工资标准均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抄送:经贸部、文化部、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总参二部、新华社、中国民用航空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银行、贸促会、旅游局、外国专家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