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实际情况,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下发给你们(具体表格样式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抄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__税务局:
我公司(厂)下表所列材料,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准许在计征加工成
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下表所计算出的税额予以抵扣。
单位:元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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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进口货物│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复出口│复出口│征税│ 用于抵扣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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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 │ │ │ │ │ │商 品│商 品│ │ │ ┃
┃ │ │ │ │ │进口料件完税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小 计 │ │ │ │ │ ┃
┃号│期│手册号码│代 码│名 称│ │ │ │代 码│名 称│税率│ 的税额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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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 4 │ 5 │ 6 │ 7 │8=6+7│ 9 │ 10 │11│12=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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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方式:1.先征后退( )2.免、抵、退( ) │ 主管退税机关签发意见 ┃
┃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
┃企业代码: │ │ │ ┃
┃ (公章) │审核人: │复核人: │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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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一式三联,由生产企业填写:
第一联:由生产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局留存;
第三联:生产企业留存。
2.11栏征税税率:采取先征后退方法申报退税的生产企业,按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填报。
采取免、抵、退方法申报的生产企业,按复出口商品的征税税率填报。
3.退税方式的确认应在( )内划√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