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91)57号《关于参加黄淮海农业开发科技人员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商得一致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2号转发的《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出差补助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相应增加以下补助……”。这里所指“正常的出差补助”应按我部(88)财文字第742号文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