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农副业生产纳税问题,原则上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最近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精神再明确如下:
一、关于部队开荒土地的纳税问题
部队(含农场、五·七干校,下同)在一九六一年前开垦的荒地,原来已纳农业税的仍继续纳税;没有纳税的暂不纳税。一九六一年起新开荒地的农业收入,仍暂不征农业税。
二、关于部队耕种原地方纳税土地是否仍纳税问题
部队耕种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包括劳改农场)凡是原来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当按原纳税额交纳农业税;若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它自然灾害而欠收的,按照欠收程度根据减免办法可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个别五·七干校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