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表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部(93)财工字第494号文《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从1995年开始按现行报送渠道正式报送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汇总报表及分户报表软盘。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年度报表(软盘)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报表及软盘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的衔接工作。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2.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
3.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年初余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新折合的记帐本位币余额与原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企业不得因汇率并轨而调整实收资本帐面余额。1994年1月1日后企业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收到投资当日市场汇价折合。企业实收资本帐户,合同、协议有约定汇率的,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汇率折合;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汇率的,如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一致,按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价折合,如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按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价折合。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因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处理。
企业结算、购入、兑换外币其价格与市场汇价结算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5.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三、各地、各部门应认真编好1994年企业年度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92)财工字第72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汇总报表评比办法》中的规定说明企业发展特点、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上交国家各项税费等情况外,还应重点说明新税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等。
四、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报表和分户报表软盘将于95年6月15日集中汇审,届时请各地、各部门自带报表、软盘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参加汇审。